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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日期:2020-09-14    来源:燕赵晚报   浏览次数: 2150次
       宁波中院推出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曾被作为“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典型做法,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近日,这一做法在浙江全省推广。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对其应有的惩罚,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也需要有一个期限,要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失信惩戒,惩戒不是目的,让失信被执行人改正错误并不再犯错才是目的。所以,让失信人进入失信惩戒的“黑名单”,也要给他们修复信用的机会,这样能够避免惩戒陷入“一刀切”,给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能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困境。但现实是,存在个人信用修复难的难题。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纠错之后,甚至还存在难以修复个人信用的情况,这本身也是一种“失信”。

  如何修复信用,正像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但现实中,中央层面缺少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立法,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标准,这在信用修复方面,也导致一些地方之间不能做到协同联动,一些地方在信用修复方面也还存在制度缺陷,导致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难。

  宁波中院推出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获得了最高法的认可,目前已在浙江全省推广。对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执行信用评级标准。宁波中院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就是一个地方试点的成功范本,值得成为立法借鉴。

  当然,对于“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还要防范产生“双刃剑效应”,比如要注意防范执行廉政风险,避免消解了司法权威,让少数失信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钻了空子,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让“信用修复机制” 变异成了“信用损害机制”。这就需要加强对“信用修复机制” 的监管,要能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标准,加大执行力度,防范负面效应,让“信用修复机制” 最大程度发挥出正向作用。

  不能让个人信用修复难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此,就亟待推动信用体系立法,要明确统一标准,做到信用信息共享,还要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联动。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既要让严重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要给失信者必要的改正的机会,这样的执法才能体现法律刚性与柔性的“刚柔并济”,从而才能更好发挥执法效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这样才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更好淬炼刚柔并济的“信用惩戒之剑”“法律之剑”,从而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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