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指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信用报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纲要》指出,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中,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通知》提出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延伸理解: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
二、各地招标投标活动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相关政策
福建福州:《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中试行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建筑〔2017〕47号):“投标人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湖南郴州:《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郴财采〔2017〕8号):
“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实行采取信用等级准入和赋分的相结合的方式:供应商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不允许参加投标;参与投标单位的信用行为纳入“企业信誉”分值中,信用行为部分总分为3分,其中:具有AAA级信用等级投标单位+3分,AA级+2分,A级+1分,B级计0分;定标时若有多家最高综合得分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拟中标人。”
“企业只提供信用记录而没有提供信用报告的,在评标时不予加分。”
“投标单位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从事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业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广东河源:《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河府办〔2017〕7号):“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在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案例:
目前主要的方式是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申请出具信用报告。大家也可以通过关注“狮子企服”智慧信用应用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信用报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