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用头条 >>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日期:2020-09-21    来源: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 261次
         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指导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行为造成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突出问题,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

  《指导意见》明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定价行为时,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信用承诺采取措施,维护采购方和消费方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提出,一是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三是信息记录。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五是分级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版权所有: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深圳市中品信用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10号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港1708 电话:0755-25591996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9105521号
  • (本站属于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站内文章及言论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