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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这些行为致用户信息泄露将担刑责
日期:2019-10-30    来源:中国信用   浏览次数:387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设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构成犯罪,以及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入罪。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细化为: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200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2000个以上;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以上的等七种情形。而将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明确为: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5000条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

  此外,《解释》还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都分别予以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在惩治严惩相关网络犯罪方面,《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对于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即可构成犯罪。同时,《解释》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也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特别是《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此外,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规定可以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旧业”。 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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