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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企业符合7项条件可移出“黑名单”
日期:2019-08-16    来源:辽宁日报   浏览次数: 1218次
 
        为促使违法企业走上正常的经营之路,辽宁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日前出台《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月14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此消息。
 
  此前,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一旦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即所谓“黑名单”,只有满5年后才能移出“黑名单”。本次《通知》的出台,明确了企业同时满足7项条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名单,恢复为正常信用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更正了有关错误,不存在应公示信息未公示的情形;不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外的其他违法失信名单之中;不存在税收违法及社保缴费违法行为;不存在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不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情形;承诺严格依法履行义务,规范经营,诚信自律,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需要到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现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供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已经补报年报、公示有关信息的截图,或更正有关公示信息的截图;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原住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承诺书等8类材料。信用修复申请、审核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辽宁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2.4万余户,其中绝大多数是休眠企业,但尚有10%至15%的企业处在经营状态,或遇到困难临时歇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采购、招标等各方面,从公司到个人都将受到限制或禁入。《通知》的出台,将激励企业修复信用、合规发展、投资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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